长春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保密室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3-07
学校办公室保密室为涉密文件、资料存放、处置的场所,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保密室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保密人员的保密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保密室配备两名管理人员,保密室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第二条 保密室属重点保密部位,非管理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人员要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 进出保密室的人员不得将手机、照相机、等设备带入保密室,应统一放入保密室外手机柜中。
第四条 保密室在使用期间,保密室和保密柜的钥匙必须由两名管理人员分别掌管,只有当两人共同到场并做好现场记录的情况下,才可开启保密室和保密柜,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
第五条 保密室管理员要定期检查保密室的设备、设施、监控系统、防盗护栏、消防器材等,确保保密室安全。
第六条 保密室禁止吸烟或带入火种。
第七条 保密室使用期间,如发生保密材料泄密、失盗、严重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校保密办和主管校领导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八条 因不执行本规定而发生事故,将追究有关保密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