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年鉴编纂出版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春理工大学年鉴》(以下简称“年鉴”)是集中反映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发展与建设成就的编年体工具书和史料文献。为充分发挥年鉴的存史、资料、育人、宣传和交流功能,进一步规范年鉴的编纂出版工作,确保年鉴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二条 学校成立年鉴编纂委员会,负责年鉴编纂出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审定。年鉴编纂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副职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党政机构、群团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和校直属科研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年鉴编纂出版的具体工作,每年指定专人组成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小组,负责年鉴的资料收集、文字编纂、审核校对、出版发放等。
第四条 校属各有关单位负责提供年鉴所需的文字、图片和相关数据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年鉴的撰稿工作,与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小组联系及处理相关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年鉴撰稿工作负领导责任,应加强指导、监督与审核。
第三章 年鉴体例
第五条 年鉴采用分类编纂法,以条目为基本单元和表现形式,内容为当年度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研产业、社会服务、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以及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新成绩和发生的新变化。
第六条 年鉴主要类目包括:特载、学校概况、组织机构与负责人、师资队伍建设、学科设置、人才培养、学生工作、科研与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党群工作、资产与保障、附录等。
第七条 年鉴编纂委会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年鉴体例。
第四章 编纂程序
第八条 材料收集。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小组负责向校属各有关单位征集年鉴稿件。各有关部门提供稿件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
第九条 统稿审核。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小组负责完成年鉴初稿的统稿工作,并核对、增补相关材料和数据信息。成稿后提交年鉴编纂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校对出版。将年鉴编纂委员会审定后的稿件交付出版社排版印样,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小组进行三次校对后,按照出版规程成书出版。
第十一条 发放及存档。年鉴出版后,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校内外发放;送交学校档案馆存档;为图书馆提供借阅用书。年鉴的发放范围为:学校党政领导、校属各单位、年鉴供稿人、各地校友会、兄弟院校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章 编纂规范及要求
第十二条 时间界定。学校年鉴按自然年度记载,编撰内容和各类数据信息的统计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若有特殊情况,须注明统计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稿件要求。年鉴供稿单位提供的数据信息应按照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小组提供的表格样式填报,确保内容准确、客观、真实;其他文字材料的写作应实事求是、凝练准确,选择最能体现本单位年度发展变化和工作创新的内容,突出新举措、新成就。具体写作规范以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小组每年下发的年鉴编纂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保密要求。供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保密规定,对所提供稿件中的涉密内容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