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统计报表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部、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对学校的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为学校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统计信息,发挥统计工作在指导学校制定计划、规划和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及加强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统计工作体制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办公室对全校综合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指定统计负责人并设立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其统计工作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并接受学校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反映学校基本情况的各种综合统计数据及资料,均以学校办公室的统计数据及资料为准,引用或对外发布学校综合统计数据及资料必须经学校办公室核准,报学校主要领导审阅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凡以学校名义上报的综合报表,必须提前经学校办公室审核,避免数出多门。不准确的不能报出。凡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必须由填表人签字,经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学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方可报出。
第三章 全校统计信息工作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专科生招生、本专科生学籍管理、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授授课及课时情况、学生考试成绩、教学实践、教材编写、获奖情况、教学研究成果、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学科竞赛、多媒体教室和语音教室等由教务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学籍管理、毕业分配、专业设置和指导教师、学科建设等方面情况由研究生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八条 函授生、夜大生、成人脱产班、自考助学班等成人教育、学籍管理、毕业、专业设置等方面情况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外事及港澳台情况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提供或填报;国际合作教育情况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条 毕业分配、学生奖学金评比、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学生科研、团员情况、学生少数民族情况等分别由学工部、团委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一条 教职工情况由人事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及管理队伍、教职工及学生政治状况由组织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三条 民主党派、少数民族情况由统战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四条 科研情况由科技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财务收支情况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六条 基建、房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方面情况分别由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七条 校园信息化建设情况由校园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八条 图书资料、各单位资料室、档案资料情况分别由图书馆、档案馆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期刊发行情况分别由宣传部、学报编辑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二十条 校办产业情况由产业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二十一条 校内医疗情况、子弟校情况分别由校医院、子弟校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有义务协助学校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填报及复核有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填报学校综合情况并在校园网网页上发布统计数据,并定期整理编印《长春理工大学基本统计数据通报》。
第四章 学校教育统计报送程序和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全面、准确、及时地
搜集整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填报各类统计调查表,对学校教育事业开展统计分析,经有关领导审核后,依法发布统计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综合统计部门填报上级布置的统计报表时,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接受上级统计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学校办公室领导批阅→报请分管校领导批阅→学校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填表→各填表单位领导审核签章→上报。
校内其他单位在完成学校布置的统计任务时,可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严格规范统计基础工作,要将统计工作与各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数据审核订正制度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到统计数据有据可查。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有效,在规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学校和有条件的部门应建立统计信息数据库和教学、科研管理信息数据库,实现统计数据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 统计信息人员要努力提高统计分析研究水平,加强对学校开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科研、办学效益情况的综合分析,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热点问题与新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开展统计预测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有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及其领导,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绝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2.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资料,产生严重后果者。
3.自行公布或遗失统计资料,造成失泄密事件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