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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3-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进一步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合法、真实、有效的工作原则,信息公开工作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行政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人事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密办公室、研究生院、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公开的信息涉及重大事项的,还需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三)负责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四)负责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五)负责受理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负责协调对拟公开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负责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八)负责推进、监督学校内各二级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九)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十)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校属各单位(以下称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各单位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条 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属性、公开的范围和途径。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等;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科研、学习等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五)与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符合第(一)项所列情形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采取保密审查机制,保密审查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校内各信息拥有单位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校内各信息拥有单位不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保密办公室、有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审议,经研究讨论形成能否公开的审查决议。对学校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重要信息发布审批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应属重要信息的,应由信息产生单位、保密办公室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联合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自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长春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网及相关网站;

(二)校报、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三)文件、简报、年鉴、会议纪要;

(四)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点、资料索取点;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填写《长春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采取现场申请、书面申请(信函、传真等)、网上申请等方式进行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定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经学校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吉林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议。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