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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电话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7-03-07

一、电话的安装

1.公费办公电话

校领导办公室、学校行政处室、学院办公室、库房及机构设置单位,可安装一部公费办公电话。

2.公费住宅电话

校领导、副厅级离休干部、离休抗战干部、现任正处职领导、民主党派支部负责人、博士生导师,可安装一部公费住宅电话。

3.安装电话审批程序

申请安装电话由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领导签字,送交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批,交由通讯站办理。

4.自费电话

校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和开发创收单位,不论办公电话或住宅电话一律自费。

利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30万元以上)为课题组长安装住宅电话,必须经科研处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如课题变化或人员变动,电话要收回或变为自费。

在线路允许时,校内职工可申请安装部分自费电话。

二、电话的使用

1.安装的电话,一线一机,不准并接。

2.公费住宅电话使用人(副厅级以上干部除外)现任职务变化,使用人离世后,电话收回,如需保留,可交款变更为自费电话。

3.办公电话由学校每年按规定核拨一定数额的电话费,超出部分由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拒付电话费一个月将自动停机。

各课题组、经营生产和自负盈亏单位,每年年初需向通讯站存入一定数额的话费,支付本单位长途、市话及传真等通讯费用,没有存款的单位,通讯站将通知限期存入,逾期不存者,将作停机处理。

4.住宅电话一律实行月租制,连续两个月不交月租的,将给予停机处理,待补齐月租后开通。

三、电话的收费

1.住宅电话月租费用规定如下:

校领导、副厅级离休干部及现职正处级干部的住宅电话月租费5元(补助话费20元);离休干部的住宅电话月租费10元;自费电话月租费15元;非机构设置单位的办公电话每月收取月租20元。通讯站安装计费系统,按实际发生花费交纳,如需增加来电显示功能,另外收取来电显示费3元。

2.电话机需自备,免初装费。